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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复兴之帝国时代》《钦定枢密院章程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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钦定枢密院章程

1枢密院应皇帝诏谕审议重大军国事务,是皇帝之直属政务咨询机关。

2枢密院设枢密院议长一人,副议长两人,顾问官若干。筹备期间由枢密院大臣管理,正式成立后废除大臣制度。

3枢密院各官员由皇帝任命,其他机关不得干涉。

4除皇帝特旨允许外,枢密院顾问官不得兼任政府官员和议会议员及司法、检察官员。

5枢密院作用于帝国政府与议会出现对立时,能正确引导皇帝陛下作出政务上之最高合适裁决。

6枢密院就以下事项应皇帝诏谕召开全体会议讨论上奏请求圣裁。

7帝国宪法及有关宪法的法律解释问题及预算及其他国家会计事务

8修改宪法及法律修改草案

9新的法律草案及修改废止现行法律之草案。

10与外国缔结之条约、协议。

11戒严令及相关紧急上谕、圣旨的颁布。

12其他有必要经过枢密院咨询之行政、法律事项

13有关皇室事务咨询须与皇室会议共同召开。

14枢密顾问官人员任期、数量及薪俸由皇帝决定。';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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